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法令政策研擬。 二、本會法令規章審閱。 三、本會業務計畫及報告審閱及建議。 四、本會重要文件審議。 五、長官交辦事項。
依照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6條的規定,參事承長官負有以下權責: 1. 負責研擬本會的法令政策。 2. 負責審閱本會的法令規章。 3. 審閱並提出建議,針對本會的業務計畫及報告。 4. 審議本會的重要文件。 5. 完成長官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提示:需參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6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