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員受各該處室主管長官之指揮監督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承辦普通文稿。 二、承辦指定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37條,辦事員在處理事務時受該處室主管長官的指揮監督,其權責包括: 一、承辦普通文稿。 二、承辦指定事項。 三、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 例如,辦事員可以負責起草文件、處理日常事務,處理特定指定的工作或專案,以及執行主管長官交辦的工作或指示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