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會計長、統計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與考核。 二、案件文稿工作分配擬辦及審核。 三、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核擬。 五、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撰。 六、主管業務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參加。 七、人事權責依規定擬議核准。 八、本處、室日常事務處理。 九、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28 條之規定,處長、會計長、統計長、室主任在承受長官命令下處理本處、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1. 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與考核:處長、會計長、統計長、室主任負責規劃並執行相關業務,同時指導、監督和考核業務執行情況。 2. 案件文稿工作分配擬辦及審核:處長、會計長、統計長、室主任負責分配和審核相關案件的文件和文稿的工作。 3. 長官授權文件代判:處長、會計長、統計長、室主任依照長官的授權,代為辦理文件的判決事項。 4. 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核擬:處長、會計長、統計長、室主任負責核擬與其主管範圍內相關的法令和規章。 5. 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撰:處長、會計長、統計長、室主任負責編撰與其主管範圍內相關的各種計畫報告和事例資料。 6. 主管業務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參加:處長、會計長、統計長、室主任負責處理與其主管業務相關的接洽、協調工作和參加相關會議。 7. 人事權責依規定擬議核准:處長、會計長、統計長、室主任負責依照規定擬議和核准相關人事事項。 8. 本處、室日常事務處理:處長、會計長、統計長、室主任負責處理本處、室的日常事務。 9. 長官交辦事項:處長、會計長、統計長、室主任負責處理長官交辦給他們的事項。 相關資料可參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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