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政策及工作計畫襄助決定。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核閱及襄助指示處理。 三、各處室工作指揮監督及考核核議。 四、所屬機關(構)指揮監督及考核核議。 五、秘書長擬議陳核案件襄助核批處理。 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委員會會議及重要會議、會報時代為主持。 七、其他有關會務襄助。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21 條之規定,副主任委員的權責如下: 1. 襄助決定本會的政策和工作計畫。 2. 核閱並襄助指示處理機密和重要文件。 3. 指揮監督並核議各處室的工作。 4. 指揮監督並核議所屬機關(構)的工作。 5. 襄助核批秘書長擬議的陳核案件。 6. 在主任委員未能出席委員會會議和重要會議、會報時代為主持。 7. 襄助其他相關的會務。 根據此規定,副主任委員的職責包括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核閱重要文件,指揮監督各處室和所屬機關的工作,以及襄助處理其他相關的會務。在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會議和重要會議時,副主任委員可以代為主持。這些職責的範圍和內容在遵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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