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處分設二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政風工作綜合規劃。 (二)政風法令之研擬與修訂。 (三)政風工作年度計劃策訂及督導考核。 (四)政風法令之宣導及督導執行。 (五)政風組織之編設及修訂。 (六)政風人員管理、遷調、任免、銓審、考績、考核、獎懲。 (七)政風業務兼辦制度之督導與協調。 (八)政風業務經費之編報管理。 (九)政風人員之訓練(講習)、教育(研習)。 (十)政風訪查及興革建議。 (十一)政風人員風紀查察。 (十二)政風工作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 (十三)政風督導小組會報之策劃、協調與執行。 (十四)「端正政風行動方案」之策劃、督導與執行。 (十五)本會及所屬機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查。 (十六)政風檢舉專用信箱之開啟、登記、分辦、回覆作業。 (十七)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評核)作業。 二、第二科: (一)預防、發掘貪瀆不法工作之策劃、執行及協調。 (二)員工貪瀆不法資料之查察處理。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採購案件程序監辦。 (四)政風狀況查察處理。 (五)維護機關設施安全之計劃、督導、協調、執行。 (六)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七)重大災害勘查之監(協)辦。 (八)員工、榮民重大糾紛之協助調查處理。 (九)員工、榮民及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本會弊端調查。 (十)預防易滋弊端業務之綜合、協調與執行。 (十一)公務機密維護策劃、協調、執行及洩密案件調查處理。 (十二)各種政風案件之調查擬處。 (十三)重大政風專案清查之擬處。 (十四)政風機構與檢調單位之聯繫協調。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6條,該條設有兩科,分別為第一科和第二科。以下是這兩科的職掌: 第一科的職掌包括: 1. 政風工作的綜合規劃。 2. 政風法令的研擬與修訂。 3. 政風工作年度計劃的策訂及督導考核。 4. 政風法令的宣導及督導執行。 5. 政風組織的編設及修訂。 6. 政風人員的管理、遷調、任免、銓審、考績、考核、獎懲。 7. 政風業務兼辦制度的督導與協調。 8. 政風業務經費的編報管理。 9. 政風人員的訓練(講習)、教育(研習)。 10. 政風訪查及興革建議。 11. 政風人員風紀查察。 12. 政風工作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 13. 政風督導小組會報的策劃、協調與執行。 14. 「端正政風行動方案」的策劃、督導與執行。 15. 本會及所屬機構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查。 16. 政風檢舉專用信箱的開啟、登記、分辦、回覆作業。 17. 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評核)作業。 第二科的職掌包括: 1. 預防、發掘貪瀆不法工作的策劃、執行及協調。 2. 員工貪瀆不法資料的查察處理。 3.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採購案件程序的監辦。 4. 政風狀況的查察處理。 5. 維護機關設施安全的計劃、督導、協調、執行。 6. 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7. 重大災害勘查的監(協)辦。 8. 員工、榮民重大糾紛的協助調查處理。 9. 員工、榮民及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本會弊端調查。 10. 預防易滋弊端業務的綜合、協調與執行。 11. 公務機密維護的策劃、協調、執行及洩密案件調查處理。 12. 各種政風案件的調查擬處。 13. 重大政風專案清查的擬處。 14. 政風機構與檢調單位的聯繫協調。 這些職掌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中有明確的規定。例如,這些規定可以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以及其他相關法令中找到相應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