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海洋漁業開發處,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其所獲盈餘,除奉准以一部份用作擴充生產設備外,其餘撥充本會安置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第3條,海洋漁業開發處應以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獲得的盈餘,除經准許用作擴充生產設備外,其餘撥充本會安置基金。 參考資料示例: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海洋漁業開發處應以企業方式進行經營。以下是一個關於海洋漁業開發處獲盈餘的範例,根據該辦法第3條之規定,如果海洋漁業開發處獲得了盈餘,除了經准許用於擴充生產設備之外,其餘盈餘可以撥充本會安置基金。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