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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洋漁業開發處,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其所獲盈餘,除奉准以一部份用作擴充生產設備外,其餘撥充本會安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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