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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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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國家機密人員退伍、除役或離職時,應將所保管之國家機密,逐件移交接任人員,並列冊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軍法機關在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時,對於保管國家機密的人員退伍、除役或離職時,應該逐件將所保管的國家機密移交給接任的人員,并且進行冊備查。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國家機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軍法機關在執行這項作業時,需要嚴格遵守法條的要求,確保國家機密不會外洩或遺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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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保管國家機密人員退伍、除役或離職時,應將所保管之國家機密,逐件移交接任人員,並列冊備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