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國家機密人員退伍、除役或離職時,應將所保管之國家機密,逐件移交接任人員,並列冊備查。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軍法機關在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時,對於保管國家機密的人員退伍、除役或離職時,應該逐件將所保管的國家機密移交給接任的人員,并且進行冊備查。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國家機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軍法機關在執行這項作業時,需要嚴格遵守法條的要求,確保國家機密不會外洩或遺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