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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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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法機關人員發覺國家機密洩漏、遺失、毀損或有洩漏之虞,應即報告所隸機關首長查明原因及事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
  2. 2.前項情形,應即陳報國防部及該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採取應變補救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12 條規定如下: 1. 該條第一項處理了軍法機關人員在發現國家機密洩漏、遺失、毀損或有洩漏可能的情況下應該採取的行動。根據這一項的規定,軍法機關人員應立即向所屬機關的首長彙報,以便查明原因和事實,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的責任。 2. 該條第二項規定,當處於第一項情況時,軍法機關應立即向國防部和原核准該國家機密的機關提交報告,並採取應變補救措施。 根據台灣軍事情報保密法第 10 條,任何人在涉及國家機密的情況下,洩露、遺失或損壞國家機密,均屬刑事犯罪。如果軍法機關辦理相關案件時,發現有這樣的情況發生,他們需根據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12 條的規定進行報告和處理。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防部 (2020)。軍事情報保密法。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6 檢索 請注意,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此為對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12 條的釋義。如有其他法條或相關情境需要釋義,請提供相關資訊以獲得更準確的回答。

  • 失職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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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12 條規定:「軍法機關人員發覺國家機密洩漏、遺失、毀損或有洩漏之虞,應即報告所隸機關首長查明原因及事實,追究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