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電腦系統處理與國家機密有關之資訊,應加密處理,其方式如下: 一、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製作訴訟書類及軍法書記官製作正本時,應以單機作業並以光碟片加密儲存。 二、前款書類電子檔應俟國家機密解密後,將檔案解密並上傳軍法裁判及檢察書類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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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腦系統處理與國家機密有關之資訊,應加密處理,其方式如下: 一、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製作訴訟書類及軍法書記官製作正本時,應以單機作業並以光碟片加密儲存。 二、前款書類電子檔應俟國家機密解密後,將檔案解密並上傳軍法裁判及檢察書類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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