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電腦系統處理與國家機密有關之資訊,應加密處理,其方式如下: 一、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製作訴訟書類及軍法書記官製作正本時,應以單機作業並以光碟片加密儲存。 二、前款書類電子檔應俟國家機密解密後,將檔案解密並上傳軍法裁判及檢察書類檢索系統。
依據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11條,電腦系統處理與國家機密有關之資訊應加密處理,具體方式如下: 1. 製作涉及國家機密的訴訟書類與軍法書記官製作正本時,應以單機作業並將資訊以光碟片加密儲存。 2. 涉及國家機密的訴訟書類電子檔需等待國家機密解密後,方能解密並上傳至軍法裁判及檢察書類檢索系統。 參考資料:《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陸軍法官學校發布之法規解說) Revised by 陸軍法官學校法律教育研究發展中心處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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