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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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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向其他機關調借之國家機密原件,有複製必要者,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准,始得為之。但絕對機密不得複製。
  2. 2.前項國家機密之複製,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並由專責人員在辦公或指定處所製作。
  3. 3.第一項之複製物,應註明原件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與解密條件等項,在其上加蓋複製字樣及其件數,並設專簿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10條的規定,軍事機關在複製其他機關調借的國家機密原件時,必須經過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的核准人員以書面方式授權或核准。不過,絕對機密的原件是不允許複製的。 在進行國家機密的複製時,必須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並由專責人員在辦公室或指定的地點進行複製。 複製物必須在上面註明原件的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和解密條件等項目,並加蓋複製字樣和件數,同時在專簿上進行登記。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家機密保護法(最後修正於2013年)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2002年) - 行政院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草案(2021年)

  • 核定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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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向其他機關調借之國家機密原件,有複製必要者,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