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10條的規定,軍事機關在複製其他機關調借的國家機密原件時,必須經過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的核准人員以書面方式授權或核准。不過,絕對機密的原件是不允許複製的。 在進行國家機密的複製時,必須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並由專責人員在辦公室或指定的地點進行複製。 複製物必須在上面註明原件的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和解密條件等項目,並加蓋複製字樣和件數,同時在專簿上進行登記。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家機密保護法(最後修正於2013年)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2002年) - 行政院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草案(2021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