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卷證、資料之呈核、會辦、送繕用印、歸檔、送請再議及移付審判等作業,應由承辦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親自為之。監印人員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 二、文書之傳遞,應予密封後派專人送達,不得以電子公文交換及傳真方式處理。 三、案件經提起公訴、送請再議、聲請交付審判、提起上訴、抗告、再審或非常上訴者,相關卷證、資料應於登記後,由專責人員遞送該管軍事法院、法院或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 四、文書簽擬稿或繕印,因誤繕或誤印之廢紙,應即銷毀。 五、製作之訴訟書類,不宜詳載所涉之國家機密細節。依法公示時,不得揭露國家機密,亦不得使人足以知悉其內容。但公示時已解密者,不在此限。 六、向其他機關調借大型證物者,應親赴證物所在地勘驗之。 七、軍事法院檢察署書記官應於開庭當日將筆錄及卷證製妥整竣,送交承辦之軍事檢察官;軍事法院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三日內將筆錄及卷證製妥整竣,送交承辦之軍事審判官。法庭錄音以空白光碟片燒錄,筆錄以空白光碟片儲存,密封後於其上簽名、加註日期,並刪除電腦設備中之檔案,隨卷置放密封保存。 八、訴訟程序不公開,並得令無關人員退庭。 九、認對質或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者,得依職權或聲請拒絕或限制之。 十、提起公訴或有全程到庭實行公訴之必要時,相關卷證之複製、移交,依第十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十一、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提出涉及國家機密之證據聲請調查者,應先審查是否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經書面授權或核准,並得酌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如係依法得或應依職權調查之證據,依職權洽辦,以發現真實。 十二、可為證據之文書涉及國家機密者,於調查證據時,應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 十三、辯護人或受委任聲請交付審判之律師聲請閱覽卷宗及證據,書記官應於給閱前將涉及國家機密部分抽出,俟閱卷後再附卷保管。但依本法第十四條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經書面授權或核准者,不在此限。聲請複製上開國家機密,應經承辦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同意後,依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十四、前款依規定取得複製資料者,應告知案件屬國家機密,應予保密並於結案時交還。聲請人閱卷時,書記官應全程在場。閱卷人須先簽具切結書,保證不得將閱卷或複製所得資料洩漏給他人;違者,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相關法律移送偵辦。 十五、軍法機關首長及主任軍事檢察官或庭長,對所屬人員辦理本辦法之事項,應督導其保密作業措施。依本辦法所定由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專責處理之事項,非經簽請軍法機關首長核准,不得委由他人為之。
根據上述法規,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的保密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如下: 1. 卷證、資料之處理:承辦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應親自處理卷證、資料的呈核、會辦、送繕用印、歸檔、送請再議及移付審判等作業。監印人員只能憑主管簽署用印,不能閱覽內容。 2. 文書之傳遞:文書應密封後由專人派送,不得使用電子公文交換及傳真方式處理。 3. 相關卷證、資料的移交:案件提起公訴、送請再議、聲請交付審判、提起上訴、抗告、再審或非常上訴時,相關卷證、資料應由專責人員送交該管軍事法院、法院或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 4. 廢紙的銷毀:文書簽擬稿或繕印過程中的誤繕或誤印之廢紙應立即銷毀。 5. 製作訴訟書類:訴訟書類不宜詳細揭示涉及國家機密的細節。按照法律公示時,不得揭露國家機密,亦不得使人足以知悉其內容。已解密的資料不在此限。 6. 借用大型證物的勘驗:向其他機關調借大型證物時,應親自前往證物所在地進行勘驗。 7. 完成筆錄和卷證的製作:軍事法院檢察署書記官應於開庭當日將筆錄及卷證製妥整竣,送交承辦之軍事檢察官;軍事法院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三日內將筆錄及卷證製妥整竣,送交承辦之軍事審判官。法庭錄音和筆錄以空白光碟片儲存,並密封保存。 8. 訴訟程序的非公開性:訴訟程序必須保密,並可要求無關人員退庭。 9. 處理涉及國家機密的質問和詰問:對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的質問和詰問,可以依職權或聲請拒絕或限制。 10. 公訴相關卷證的複製和移交:提起公訴或有全程到庭實行公訴時,相關卷證的複製和移交應依規定進行。 11. 辯護人或律師閱覽卷宗和證據:辯護人或受委任聲請交付審判的律師閱覽卷宗和證據時,涉及國家機密部分應抽出,閱卷完成後再附卷保管。但經書面授權或核准的情況除外。聲請複製國家機密的資料時,應得到承辦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的同意。 12. 職權調查證據:可作為證據的文書涉及國家機密時,在調查證據時應讓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但不得宣讀。 13. 保密守則和退庭要求:對涉及國家機密的相關資料的複製和移交,閱卷人應先簽切結書保證情報不外洩,軍法機關首長及主任軍事檢察官或庭長應督導保密措施,未經核准不得委由他人處理。 這些資料引用自《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202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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