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8 條,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釋義: 1. 軍法機關在處理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時,可以指派專責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負責辦理,以確保相關機密的保護和處理。 2. 案卷封面必須在右上角加蓋國家機密案件紅色戳記,同時還需要標示相關的國家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等資訊,並在封面上標示限閱字樣。卷證和資料的保管工作由負責承辦該案件的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負責。 3. 對於國家機密的卷證和資料,必須存放在保險箱或具有安全防護功能的金屬箱櫃內,並且裝置有密鎖。與其他案件相比,國家機密的卷證和資料需要分開存放。未經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的許可,不得攜離辦公場所或指定處所。進入和離開機密檔案存放場所的人員和物品應進行管制,必須記錄進出時間和目的。 4. 若因為偵查或審理案件的需要,軍法機關需要內部調借國家機密的卷證、資料或檔案,則需要填寫調卷單。該調卷單必須經過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後,方能向保管人員調借。 5. 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的國家機密或其複製物,如果沒有必要保留,應在案件終結前即時歸還。 6. 涉及國家機密的卷證和資料的歸檔工作,應按照機密檔案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7. 在卷證和資料歸檔後,如果其他機關需要調借,則必須經原核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准權責人員的書面授權或核准後方能提供。 以上釋義參考自《中華民國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國防部全球資訊網 (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365&p=1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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