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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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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法機關受理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得指派專責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辦理。
  2. 2.案卷封面右上角應加蓋國家機密案件紅色戳記,並標示所涉國家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及限閱字樣。由承辦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負責卷證、資料保管。
  3. 3.保管國家機密卷證、資料,應存放於保險箱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內及裝置密鎖,並與其他案件之卷證、資料分別存放,未經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許可,不得攜離辦公或指定處所。進出機密檔案存放場所之人員及物品,應予以管制,並造冊載明進出人員及物品之時間、目的。
  4. 4.偵查、審理案件需要,軍法機關內部調借國家機密卷證、資料或檔案,應填具調卷單,經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准後,向保管人員調借。
  5. 5.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之國家機密或其複製物,無留存必要者,應不待案件終結,即行發還。
  6. 6.涉及國家機密卷證、資料之歸檔,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辦理之。
  7. 7.卷證、資料歸檔後,其他機關如有調借必要,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後,始得提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8 條,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釋義: 1. 軍法機關在處理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時,可以指派專責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負責辦理,以確保相關機密的保護和處理。 2. 案卷封面必須在右上角加蓋國家機密案件紅色戳記,同時還需要標示相關的國家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等資訊,並在封面上標示限閱字樣。卷證和資料的保管工作由負責承辦該案件的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負責。 3. 對於國家機密的卷證和資料,必須存放在保險箱或具有安全防護功能的金屬箱櫃內,並且裝置有密鎖。與其他案件相比,國家機密的卷證和資料需要分開存放。未經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的許可,不得攜離辦公場所或指定處所。進入和離開機密檔案存放場所的人員和物品應進行管制,必須記錄進出時間和目的。 4. 若因為偵查或審理案件的需要,軍法機關需要內部調借國家機密的卷證、資料或檔案,則需要填寫調卷單。該調卷單必須經過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後,方能向保管人員調借。 5. 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的國家機密或其複製物,如果沒有必要保留,應在案件終結前即時歸還。 6. 涉及國家機密的卷證和資料的歸檔工作,應按照機密檔案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7. 在卷證和資料歸檔後,如果其他機關需要調借,則必須經原核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准權責人員的書面授權或核准後方能提供。 以上釋義參考自《中華民國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國防部全球資訊網 (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365&p=11047)

  • 他案名詞
  • 偵查名詞
  • 名詞
  •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法規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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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軍法機關受理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得指派專責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辦理。案卷封面右上角應加蓋國家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