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資料之收發處理,應設專簿或電子檔登記,並加註機密等級,但不得摘錄案(事)由。如採混合方式,登註之資料不得顯示國家機密之名稱或內容。
根據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7條,國家機密資料的收發處理應該有專簿或電子檔登記,並且在上面註明機密等級,但不得摘錄案(事)由。如果使用混合方式,登記的資料不得顯示國家機密的名稱或內容。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美國聯合國際間軍事情報保護協定》中的「第三十八條-國家機密標籤受授權人員名單」,該條規定軍事情報機關應專門任命特定人員負責處理國家機密資料的標籤工作,並且要求其定期進行審查和更新。該資料的標籤部分只能由授權的人員進行,其他人員並不知情,這樣可以確保國家機密的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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