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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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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責人員收受國家機密資料時,應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後,始拆啟外封套。發現異狀時,應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處理。
  2. 2.專責人員應於拆啟外封套後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6條的规定,具体解释如下: 1. 專責人員收受國家機密資料時,應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後,始拆啟外封套。发现异狀时,应报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处理。 根据该规定,处理涉及国家机密的资料时,专责人员在收到封套时,应先确认封口是否有异常情况。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给机关首长或指定人员进行处理。 2. 專責人員應於拆啟外封套後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 根据该规定,专责人员在拆封外封套后应根据内封套的记录情况进行登记,并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如果收件人是机关或机关首长,应将文件送至机关首长或其指定人员进行拆封。 二、如果收件人是其他人员,应直接送至收件人本人进行拆封。 以上回答根据台灣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6條的规定。参考资料来源为《軍事法學》杂志的2017年第2期的文章《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條文釋義》。 参考资料: - 《軍事法學》 2017年第2期《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條文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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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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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專責人員收受國家機密資料時,應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後,始拆啟外封套。發現異狀時,應報請機關首長或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