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6條的规定,具体解释如下: 1. 專責人員收受國家機密資料時,應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後,始拆啟外封套。发现异狀时,应报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处理。 根据该规定,处理涉及国家机密的资料时,专责人员在收到封套时,应先确认封口是否有异常情况。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给机关首长或指定人员进行处理。 2. 專責人員應於拆啟外封套後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 根据该规定,专责人员在拆封外封套后应根据内封套的记录情况进行登记,并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如果收件人是机关或机关首长,应将文件送至机关首长或其指定人员进行拆封。 二、如果收件人是其他人员,应直接送至收件人本人进行拆封。 以上回答根据台灣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6條的规定。参考资料来源为《軍事法學》杂志的2017年第2期的文章《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條文釋義》。 参考资料: - 《軍事法學》 2017年第2期《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條文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