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之拆封、分文、保管、繕校、蓋印、封發及歸檔等事項,應指定經安全調查合格之專責人員為之。
根據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5 條,軍法機關在處理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時,需要指定經過安全調查合格的專責人員進行拆封、分文、保管、繕校、蓋印、封發及歸檔等作業。這些專責人員負責確保案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舉例來說,當一個軍事機關處理一個國家機密案件時,根據這個法規,他們需要指定一個經過安全調查合格的人員來進行相關的保密作業,例如文件的拆封和封發,以確保案件的機密性。具體的操作細節和程序可參考相關的內部指導文件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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