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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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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法機關本於偵查或審判職權,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得知悉、持有或使用,毋庸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准。但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按該國家機密核定等級處理及保密。
  2. 2.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製作之筆錄、錄音(帶)、電磁紀錄或其他文書或物件,內含國家機密者,應予核定其機密等級,其保密義務依第三條規定。
  3. 3.案件之卷宗及證物涉及國家機密,而依法須提示調查或提供訴訟關係人閱覽或複製者,應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取得書面授權或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4 條的規定: 1. 軍法機關在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時,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提供、答復或陳述的國家機密,只能由處理該機密的人員知悉、持有或使用,不需要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核准以書面形式授權。但是,軍法機關在處理過程中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和保密該機密。 2. 軍法機關在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時所製作的筆錄、錄音帶、電磁紀錄或其他文件或物件,如果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應該核定其機密等級,根據第三條的規定負有保密義務。 3. 如果案件的卷宗或證物涉及國家機密,並且根據法律需要提供給調查或訴訟相關人員閱覽或複製,應該按照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取得書面授權或核准。 範例:某軍法機關在審理一起軍事機密案件時,涉及一份機密文件。根據保密作業辦法的規定,該機關的相關人員可以知悉、持有或使用此機密文件,而不需要事先經過核定機關的授權或核准。該機關在處理這份文件時,必須依照相應的保密等級進行處理,並負有保密義務。如果有需要將此文件提供給調查或訴訟相關人員閱覽或複製,則需要取得相應的書面授權或核准。

  • 偵查名詞
  • 持有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訴訟關係名詞
  • 第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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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軍法機關本於偵查或審判職權,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以辦理該機密人員為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