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法第21條的規定,國防部在確保國家安全的需要下,應定期維持國防兵力,並依照兵役法令來獲得兵力。此外,在平時,國防部也可以依法召集後備軍人進行教育訓練,以維持後備力量。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十九輯(90年12月),該期間的裁判書針對國防法第21條進行詮釋,解釋了國防部依法召集後備軍人進行教育訓練的目的是維持後備力量。根據該裁判,國防部可以透過教育訓練來提升軍人的專業能力和戰鬥力,以確保國家安全。 因此,國防法第21條的目的是在維持國防兵力的同時,也提供了召集後備軍人進行教育訓練的法律依據。
國防兵力應以確保國家安全之需要而定,並依兵役法令獲得之。 為維持後備力量,平時得依法召集後備軍人,施以教育訓練。
立法理由一、國防兵力之員額,應以確能達成保衛國家安全之需要而定,另徵召人民服行兵役義務,關係人民權利甚巨,自應慎重,爰於第一項明定,國防兵力依兵役法令獲得之。 二、為維持後備力量,爰於第二項明定平時得依法召集後備軍人,施以教育訓練,以因應國家緊急時期之需要。
一、國防兵力之員額,應以確能達成保衛國家安全之需要而定,另徵召人民服行兵役義務,關係人民權利甚巨,自應慎重,爰於第一項明定,國防兵力依兵役法令獲得之。 二、為維持後備力量,爰於第二項明定平時得依法召集後備軍人,施以教育訓練,以因應國家緊急時期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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