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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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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
  2. 2.國防部得與國內、外之公、私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實施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發、產製、維修及銷售。
  3. 3.國防部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及配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得將所屬研發、生產、維修機構及其使用之財產設施,委託民間經營。
  4. 4.前二項有關合作或委託研發、產製、維修、銷售及經營管理辦法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法第 22 條規定了有關國防科技工業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的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以下幾點: 1.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 本項規定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在國防科技工業發展方面的責任。根據國防政策,這些機關應該與民間合作,發展國防科技工業,並優先考慮自製武器裝備。當向外部採購時,應該要有技術轉移機制,以實現國防獨立自主的目標。 2. 國防部得與國內、外之公、私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實施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發、產製、維修及銷售。 本項規定了國防部與國內、外的公、私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的權限。這些合作或委託的內容包括國防科技工業相關的研發、產製、維修和銷售等。 3. 國防部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及配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得將所屬研發、生產、維修機構及其使用之財產設施,委託民間經營。 本項規定了國防部為了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和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可以將所屬的研發、生產、維修機構以及其使用的財產設施委託給民間經營。 4. 前二項有關合作或委託研發、產製、維修、銷售及經營管理辦法另定之。 本項規定了有關合作或委託研發、產製、維修、銷售以及經營管理的辦法將由其他法規另行制定。也就是說,具體的細節和規定將在其他相關法規中進一步解釋和安排。 根據這些內容,國防法第 22 條強調了國防科技工業的發展和國防建設的獨立自主性。國防部在這方面有合作和委託的權限,並且可以通過與民間力量的合作來實現這些目標。具體的合作方式和管理辦法則需另行制定。在實施的過程中應該注意保護國防科技工業的機密和利益,以確保國防建設的順利進行。

立法沿革 1

(0890115 制定)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   國防部得與國內、外之公、私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實施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發、產製、維修及銷售。   國防部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及配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得將所屬研發、生產、維修機構及其使用之財產設施,委託民間經營。   前二項有關合作或委託研發、產製、維修、銷售及經營管理辦法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全民國防,第一項明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以免受制於人。   二、目前我國武器系統之生產,僅供國軍需求,市場過小,不具經濟效益,致使國防科技工業處於萎縮狀態,且國軍人力與產製機具、能量亦有閒豎之情形,在國防預算緊縮與國家資源有限情形下,爰於第二項明定國防部得與國內、外之公、私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亙委託,實施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發、產製與維修。   三、國防部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所屬研發、生產、維修機構及其附屬設施,可有效運用於國家整體經濟發展所需,並配合行政院「政府再造」政策,爰於第三項明定得委託民間經營作法,以有效結合民間企業化經營能力,厚植國防科技工業根基於民間。   四、有關國防部將所屬研發、生產、維修機構及其使用之財產設施,委託民間經營之作法,應訂定辦法,以為準據,爰於第四項明定另定管理辦法規範之。

  • 私法人名詞
(0890115 制定)

一、為落實全民國防,第一項明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以免受制於人。   二、目前我國武器系統之生產,僅供國軍需求,市場過小,不具經濟效益,致使國防科技工業處於萎縮狀態,且國軍人力與產製機具、能量亦有閒豎之情形,在國防預算緊縮與國家資源有限情形下,爰於第二項明定國防部得與國內、外之公、私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亙委託,實施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發、產製與維修。   三、國防部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所屬研發、生產、維修機構及其附屬設施,可有效運用於國家整體經濟發展所需,並配合行政院「政府再造」政策,爰於第三項明定得委託民間經營作法,以有效結合民間企業化經營能力,厚植國防科技工業根基於民間。   四、有關國防部將所屬研發、生產、維修機構及其使用之財產設施,委託民間經營之作法,應訂定辦法,以為準據,爰於第四項明定另定管理辦法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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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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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法第 22 條規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防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