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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院為因應國防安全需要,得准構建緊急性或機密性國防工程或設施,各級政府機關應配合辦理。
  2. 前項國防設施如影響人民生活者,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行政院飭令國防部改善或改變;如因而致人民權益損失者,應依法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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