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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國防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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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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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因應國防安全需要,得
核
准構建緊急性或機密性國防工程或設施,各級政府機關應配合辦理。
前項國防設施如影響人民生活者,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行政院飭令國防部改善或改變;如因而致人民權益損失者,應依法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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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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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國防體制及權責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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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軍人義務及權利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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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國防整備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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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全民防衛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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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國防報告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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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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