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第25條規定了有關物資儲備、動員準備、演習、徵購、徵用及補償等事項的規定。根據該法第25條第1項,行政院在平時可以依法指定相關主管機關來規定物資的儲備存量,制定動員準備計畫,並且可以舉行演習。在演習時,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徵購或徵用人民的財物以及操作該財物的人員,而徵用時應給予相當的補償。 根據國防法第25條第2項的規定,前述的動員準備、物資儲備、演習、徵購、徵用以及補償等事宜,都必須根據法律來確定。 根據《中華民國國防法法令》(修正最近一次版本為民國103年3月1日)第25條,這個條款規定政府在平時可以依法指定相關主管機關規定儲備物資的存量、制定動員準備計畫並舉行演習。在演習過程中,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徵購或徵用人民的財物和操作該財物的人員,並應給予相當的補償。根據法律的規定,有關動員準備、物資儲備、演習、徵購、徵用和補償的事宜必須以法律來確定。 根據《國防法》(修正最近一次版本為2014年12月31日)第25條規定,行政院在平時有權依法指定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物資的儲備存量、擬訂動員準備計畫,並可舉行演習。該條第二項進一步規定,有關動員準備、儲備物資、演習、徵購、徵用以及補償等事宜必須以法律規定。 根據《國防法》(修正最近一次版本為2014年12月31日)第25條的規定,平時行政院可以根據法律指定相關主管機關來規定物資的儲備存量,擬訂動員準備計畫,並舉行演習。在演習時,行政院可以依法徵購、徵用人民的財物及操作該財物之人員,並且必須給予相當補償。該條第二項明確規定,有關動員準備、物資儲備、演習、徵購、徵用及補償事宜,均須以法律規定。
行政院平時得依法指定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物資儲備存量、擬訂動員準備計畫,並舉行演習;演習時得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項動員準備、物資儲備、演習、徵購、徵用及補償事宜,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動員之實施,有賴平時周詳準備,爰於第一項明定行政院平時得依法指定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物資儲備存量,礙訂動員準備計畫並舉行演習;且為兼顧演習之需要及維護人民權益,特明定演習時得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給予相當之補償。 二、有關動員準備、物資儲備、演習、徵購、徵用及補償事宜,以法律定之。
一、動員之實施,有賴平時周詳準備,爰於第一項明定行政院平時得依法指定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物資儲備存量,礙訂動員準備計畫並舉行演習;且為兼顧演習之需要及維護人民權益,特明定演習時得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給予相當之補償。 二、有關動員準備、物資儲備、演習、徵購、徵用及補償事宜,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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