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第34條規定了友好國家派遣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軍隊或軍人所應遵守的權利義務及相關事宜,並指出這些事項應以條約或協定來進行確定。根據這條法條,如果外國人希望在中華民國軍隊中服勤,他們需要獲得國防部和內政部的許可。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友好國家的軍隊或軍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服務都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協議。 參考資料:國防法(最後修正於2004年6月23日)
友好國家派遣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軍隊或軍人,其權利義務及相關事宜,應以條約或協定定之。 外國人得經國防部及內政部之許可,於中華民國軍隊服勤。
立法理由一、為發展友我國家之軍事關係,對其派遣在我國領域內之軍隊或軍人,其權利義務須特別規範,爰於第一項明定以條約或協定定之。 二、外國人自願於中華民國軍隊服行勤務,應經國防部及內政部許可,以昭慎重,並維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為發展友我國家之軍事關係,對其派遣在我國領域內之軍隊或軍人,其權利義務須特別規範,爰於第一項明定以條約或協定定之。 二、外國人自願於中華民國軍隊服行勤務,應經國防部及內政部許可,以昭慎重,並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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