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本獨立自主、相互尊重之原則,與友好國家締結軍事合作關係之條約或協定,共同維護世界和平。
該法條規定了中華民國進行軍事合作的原則。根據這個原則,中華民國獨立自主,相互尊重,並與友好國家簽訂軍事合作關係的條約或協定,共同維護世界和平。這意味著中華民國的國防力量將通過與其他國家的合作來增強,並在國際舞台上發揮作用。具體的軍事合作內容和合作對象則需要參考具體的法律條款、條約或協定,以及相關的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本獨立自主、相互尊重之原則,與友好國家締結軍事合作關係之條約或協定,共同維護世界和平。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對外發展軍事關係之原則,以共同維護世界和平。 二、與友好國家發展軍事合作關係,應締結條約或協定,俾作執行依據,並受國會監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明定對外發展軍事關係之原則,以共同維護世界和平。 二、與友好國家發展軍事合作關係,應締結條約或協定,俾作執行依據,並受國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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