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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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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本獨立自主、相互尊重之原則,與友好國家締結軍事合作關係之條約或協定,共同維護世界和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了中華民國進行軍事合作的原則。根據這個原則,中華民國獨立自主,相互尊重,並與友好國家簽訂軍事合作關係的條約或協定,共同維護世界和平。這意味著中華民國的國防力量將通過與其他國家的合作來增強,並在國際舞台上發揮作用。具體的軍事合作內容和合作對象則需要參考具體的法律條款、條約或協定,以及相關的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1

(0890115 制定)

中華民國本獨立自主、相互尊重之原則,與友好國家締結軍事合作關係之條約或協定,共同維護世界和平。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對外發展軍事關係之原則,以共同維護世界和平。   二、與友好國家發展軍事合作關係,應締結條約或協定,俾作執行依據,並受國會監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115 制定)

一、本條明定對外發展軍事關係之原則,以共同維護世界和平。   二、與友好國家發展軍事合作關係,應締結條約或協定,俾作執行依據,並受國會監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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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法第 33 條規定:「中華民國本獨立自主、相互尊重之原則,與友好國家締結軍事合作關係之條約或協定,共同維護世界和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防法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