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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設下列單位,並得分組或中心辦事: 一、政治作戰室,分五組辦事。 二、督察長室,分六組辦事。 三、人事軍務處,分七組辦事。 四、軍事情報處,分三組辦事。 五、戰備訓練處,分三組一中心辦事。 六、後勤處,分五組辦事。 七、計畫處,分五組辦事。 八、通信電子資訊處,分四組辦事。 九、主計處,分四組辦事。
  2. 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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