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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留守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留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留守業務預算編列之審、管制及簽證。 三、國軍官兵因戰、公、傷、死亡及一般死亡慰問金及撫卹令核發之執行。 四、軍(遺)眷特殊災害救濟、貧病困慰問金及遺族撫卹期滿照護金核發之執行。 五、軍(遺)眷、無依軍眷眷籍資料建立、管理及眷證核發之執行。 六、國軍官兵傷亡、失蹤通報令發布之執行。 七、國軍官兵(聘雇人員)傷亡撫卹及撫卹金審核、發放之執行。 八、國軍示範公墓與各忠靈塔春、秋祭典、葬厝業務之管理及督導。 九、官兵入祀忠烈祠作業之執行;國民革命忠烈祠中樞春、秋祭典之協調。 十、國軍官兵旌忠狀核發之執行。 十一、軍人保險業務預算之編列、招標與法令執行、審查、建議及糾紛案件之處理。 十二、大陸家屬申領單身在台亡故官兵之保留卹權死亡保險給付案之審核及執行。 十三、國軍軍車保險業務、招標、講習規劃之執行;軍車肇事調處之協辦。 十四、戰士授田憑據之審核頒發、登記管理、資料修正之執行;相關法令研訂之建議。 十五、國軍官兵、編制內聘雇人員及其眷屬、軍校軍費生、在卹遺族及無依軍眷之全民健保業務之執行。 十六、其他有關留守業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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