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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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謀長承司令之命,督導人事軍務處、軍事情報處、戰備訓練處、後勤處、動員管理處、通信電子資訊處、留守業務處及主計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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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第3條,參謀長有督導人事軍務處、軍事情報處、戰備訓練處、後勤處、動員管理處、通信電子資訊處、留守業務處及主計處業務的責任。該條款提到了參謀長的督導職責和相關單位的業務範疇,但沒有進一步的細節描述。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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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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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