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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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謀長承司令之命,督導人事軍務處、軍事情報處、戰備訓練處、後勤處、計畫處、戰鬥系統處及主計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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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辦事細則第3條,參謀長負責督導海軍司令部人事軍務處、軍事情報處、戰備訓練處、後勤處、計畫處、戰鬥系統處及主計處等業務。這些部處負責各自的任務,如人事軍務處負責處理人事事務,軍事情報處負責收集軍事情報,戰備訓練處負責籌劃戰備訓練活動,後勤處負責提供軍隊所需的後勤支援等。以上資訊來自於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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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