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 第 1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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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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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條回答蘇澳分院辦事細則第18-1條: 根据《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雇主有責任對勞工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根据案例中的證詞,被告李○○在接受資深人員陳○○的訓練時,並不清楚操作箱可以移動和關掉電源的相關安全事項。而根据證人的證述,教育訓練在法律上沒有嚴格規定內容,但一般訓練是三個小時,而工地訓練需要多三個小時,總共六個小時,並且強調了防災安全措施的訓練。因此,根据此法條,蘇澳分院的職業安全衛生室應該負責辦理員工的健康檢查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參考資料: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5條 (2019年修訂) 台灣司法院判例:刑事判決 (本院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審判筆錄第三至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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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