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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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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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規為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的辦事細則之一,它規定了院長和副院長在醫院內的職責和權限。根據該條規定,院長負責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而副院長則是襄助院長處理院務。這意味著院長負責整體的醫院運營和管理,並領導下屬人員的工作,而副院長則在這一過程中提供支援和協助。此規定可參考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的法規和組織架構,以了解院長和副院長在醫院內的角色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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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