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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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耳鼻喉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耳鼻喉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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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第16條,該條裡列舉了耳鼻喉科的掌理事項,包括以下幾點: 一、耳鼻喉科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 二、耳鼻喉科各種疾病的教學、研究和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涉及耳鼻喉科的醫療和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與耳鼻喉科醫療事項相關的事項。 這些事項都是該分院耳鼻喉科需要負責和執行的工作內容。根據這些事項,耳鼻喉科醫生和工作人員需要進行病人的檢查、診斷和治療工作,同時也需要進行耳鼻喉科的教學、研究和訓練工作。此外,他們還需要支援其他相關業務,比如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所涉及的耳鼻喉科業務。最後,還需要處理其他與耳鼻喉科醫療相關的事項。 這些解釋是基於所提供的資訊以及針對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辦事細則第16條所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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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