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辦事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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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精神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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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辦事細則第6條是指精神部的掌理事項,包括精神科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精神科各種疾病的教學、研究和訓練,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精神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以及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根據該條規定,精神部負責精神科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進行精神科疾病的教學、研究和訓練,並提供相關的醫療和教學支援。此外,精神部還負責處理其他與精神醫療相關的事項。 由於缺乏具體細節或其他相關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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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