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處務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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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察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防督考政策與制度、施政風險管理制度、施政績效、專案督考之研究、規劃、督導、評核、執行及建議。 二、重大施政指示、立法院與監察院審議意見、重大會議議決事項及國防施政列管案件之督導。 三、國防施政研考有關國防資源、資訊與研究發展等計畫至執行之督考成效評估、制度革新、策進案建議及年度國防施政督考總報告之編纂。 四、本部與所屬機關重大施政議題之評估、管制建議與相關業務之承轉、督導及考核。 五、國軍戰術、技術督察政策及督察會報之規劃;執行重大飛行、航行、地面及裝備安全事件復查;作戰時納編指揮中心作業及督導執行三軍聯合作戰。 六、國軍監察人員人事、教育、軍風紀維護及監辦之政策擬訂;國軍監察相關法令之研擬及釋義。 七、本部所屬機關(構)、部隊與直屬單位監察(參)官、監察主管之人事經管、調任及考績事項之規劃執行。 八、國軍軍紀教育之規劃、督導;平、戰時國軍軍紀狀況彙整、分析及報告;訂頒軍紀要求、指示與國軍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審查及績點核撥。 九、受理重大軍風紀、申訴、陳情、檢舉及輿情案件之分辦;立法院、監察院有關軍風紀事項之綜辦;重大採購、研發、生產軍事投資案件之監辦與協調、督導及考核。 十、國軍財務專案督察之規劃、執行、考核及建議。 十一、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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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部處務規程第9條規定總督察長室的職掌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國防督考相關事務:對國防督考政策與制度、施政風險管理制度、施政績效、專案督考進行研究、規劃、督導、評核、執行及提出建議。 二、督導重大事項:對重大施政指示、立法院與監察院審議意見、重大會議議決事項以及國防施政列管案件等進行督導。 三、國防施政研考:負責研究、評估國防資源、資訊與研究發展計畫的執行成效評估、制度革新、策進案建議以及年度國防施政督考總報告的編纂。 四、重大施政議題評估:評估本部與所屬機關重大施政議題,提出相關的管制建議和業務承轉。 五、戰術、技術督察政策:規劃國軍戰術、技術督察政策,執行重大飛行、航行、地面及裝備安全事件的復查,督導作戰時的納編指揮中心作業以及督導執行三軍聯合作戰。 六、監察相關法令:負責擬訂國軍監察人員人事、教育、軍風紀維護及監辦的政策,以及研擬和釋義國軍監察相關法令。 七、監察人員人事經管:規劃和執行本部所屬機關(構)、部隊與直屬單位監察(參)官、監察主管的人事經管、調任及考績事項。 八、軍紀教育與軍紀狀況:規劃和督導國軍軍紀教育,彙整、分析平、戰時國軍軍紀狀況,制定軍紀要求、指示,進行國軍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審查及績點核撥。 九、案件分辦和監辦:負責受理重大軍風紀、申訴、陳情、檢舉及輿情案件的分辦,綜合辦理立法院、監察院有關軍風紀事項,以及監察重大採購、研發、生產軍事投資案件的協調、督導和考核。 十、財務專案督察:規劃、執行、考核國軍財務專案督察,並提出建議。 十一、其他督察事項。 根據法務部網站提供的國防部處務規程第9條,總督察長室的職掌範圍主要涉及到國防督考、施政督導、施政研考、行政人事經管、軍紀教育、案件處理和其他督察事項等。具體的法律依據包括《國防法》、《國軍組織法》、《軍官人事條例》等相關法令。
- 核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陳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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