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處務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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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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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處務規程第2條,該局的局長負責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而副局長則是協助局長處理局務的職務。這表示局長有最高的權責,負責整體的局務運作,而副局長則是協助局長執行相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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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