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處務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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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戰綜合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政治作戰政策、法令、計畫之擬訂與交流、整備、演訓、動員、投資建案等事項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二、國軍政治作戰編裝之審議與本局作業手冊、業務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之擬訂。 三、國軍政治作戰官科(不含監察職類幹部)經歷管理、甄選、訓練、調任與本局、所屬機構、部隊人事勤務、聘雇人員進用、考成之規劃、督導、執行及建議。 四、國軍心理衛生、心理輔導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教育訓練督導。 五、國軍軍民關係、各界敬(勞)軍工作、官兵與其家屬服務、慰問、福利政策之研擬、執行、協調及督導。 六、國防部、國防部軍備局、主計局、軍醫局、本局與所屬機構、學校、部隊權益保障案件之審議與相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立法院、監察院與本局有關之質詢、函查案件之分辦、管制及處理。 八、督導本局所屬訓練、福利機構及部隊相關業務。 九、單身退員安置、慰助服務及退舍管理之執行。 十、本局文書檔案管理及其他有關綜合事項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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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處務規程第4條,政戰綜合處所掌理的事項包括: 一、擬訂和執行國軍政治作戰政策、法令、計畫等,並進行交流、整備、演訓、動員、投資建案等事項的規劃和督導。 例如,在制定政治作戰政策時,政戰綜合處負責參與相關會議,討論政策內容,並進行規劃和督導。 二、審議國軍政治作戰的編裝,制定本局的作業手冊,並擬定業務權責劃分和任務職掌。 例如,在編裝國軍政治作戰部隊時,政戰綜合處負責審議編制情況,制定相關規範,並確定每個單位的職掌和責任。 三、負責管理和執行國軍政治作戰官科(不包括監察職類幹部)的經歷、甄選、訓練、調任,以及與本局、所屬機構、部隊人事勤務、聘雇人員進用以及考成有關的規劃和督導。 例如,在管理政治作戰官科時,政戰綜合處負責確保相關人員的培訓、管理、調度等,並根據需要進行甄選和調任。 四、擬訂和督導國軍心理衛生、心理輔導政策的制訂,以及執行相關的教育訓練督導。 例如,政戰綜合處可能參與制定心理衛生政策,確保國軍官兵在心理上得到適當的關懷和輔導。 五、研擬、執行、協調和督導國軍軍民關係、各界敬(勞)軍工作、官兵及其家屬的服務、慰問和福利政策。 例如,政戰綜合處可能參與制定和執行慰問和福利政策,並協調國軍與社會各界的關係。 六、審議和規劃國防部、國防部軍備局、主計局、軍醫局、本局、所屬機構、學校、部隊權益保障案件,並督導相關業務的執行。 例如,政戰綜合處可能參與審議涉及國防部和其他機構的案件,並確保相關業務的執行。 七、分辦、管制和處理立法院、監察院與本局有關的質詢、函查案件。 例如,當立法院或監察院提出相關問題或函查時,政戰綜合處可能參與相關案件的分辦、管制和處理。 八、督導本局所屬訓練、福利機構以及部隊相關業務。 例如,政戰綜合處可能負責督導本局所屬的訓練機構和福利機構,確保相關業務的執行。 九、執行單身退伍安置、慰助服務和退舍管理。 例如,政戰綜合處可能參與單身退伍安置計畫,提供退伍人員相關的慰助和服務。 十、執行本局的文書檔案管理和其他相關綜合事項。 例如,政戰綜合處負責管理本局的文書檔案,並協助解決其他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處務規程
- 法令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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