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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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綜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應隨時考查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案件進行情形,注意其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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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2條,該條規定了院長的職權,包括綜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且應該隨時考查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案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這意味著院長應負責監督法院的運作,確保案件得到及時處理,並確保法院遵守辦案期限。 例如,該條規定了院長應隨時考查案件進行情形,可以舉一個範例,假設有一個案件在審理已經超過了法定的辦案期限,院長就有責任監督並確保該案件得到儘快處理。他可以要求相關的法官和檢察官說明延誤的原因,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以確保案件能夠按時進行和處理。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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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