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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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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綜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應隨時考查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案件進行情形,注意其辦案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2條,該條規定了院長的職權,包括綜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且應該隨時考查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案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這意味著院長應負責監督法院的運作,確保案件得到及時處理,並確保法院遵守辦案期限。 例如,該條規定了院長應隨時考查案件進行情形,可以舉一個範例,假設有一個案件在審理已經超過了法定的辦案期限,院長就有責任監督並確保該案件得到儘快處理。他可以要求相關的法官和檢察官說明延誤的原因,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以確保案件能夠按時進行和處理。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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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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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 2 條規定:「院長綜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應隨時考查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案件進行情形,注意其辦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