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官應體認國軍監察工作之積極性與建設性,以嚴正、廉潔、公明之修持,把握視察為主、調查為輔、防範重於糾舉、建議重於批評之原則,以深入基層、解決問題為己任,確保各單位紀律、士氣、效率、風氣 戰力等之高度水準。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監察官在國軍監察工作中應具有嚴正、廉潔、公明的修持,以視察為主、調查為輔、防範重於糾舉、建議重於批評的原則。其目標是深入基層、解決問題,確保各單位的紀律、士氣、效率、風氣和戰力達到高度水準。 舉例來說,監察官可以進行定期的視察活動,審查單位的運作情況,留意是否存在紀律上的問題或不當行為。在發現問題時,監察官可以進行相關的調查,以了解事實真相。同時,監察官也應該防範可能出現的問題,例如提出建議,改善程序或制度,以預防潛在的糾紛或問題。 這種積極、建設性的監察工作方式,能夠有效提升國軍的管理水平和整體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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