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官應體認國軍監察工作之積極性與建設性,以嚴正、廉潔、公明之修持,把握視察為主、調查為輔、防範重於糾舉、建議重於批評之原則,以深入基層、解決問題為己任,確保各單位紀律、士氣、效率、風氣 戰力等之高度水準。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