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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察官除現行犯或犯罪嫌疑重大外,經該管軍種總部之准許,不得逮捕拘禁。 軍法單位如須對監察官為因公務作證之詢問時,不得使用傳票,應以協調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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