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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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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官除現行犯或犯罪嫌疑重大外,經該管軍種總部之准許,不得逮捕拘禁。 軍法單位如須對監察官為因公務作證之詢問時,不得使用傳票,應以協調方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了監察官的逮捕和拘禁權限,以及軍法單位對監察官進行詢問的方式。根據該條規定,監察官在非現行犯或犯罪嫌疑重大的情況下,除非得到該管軍種總部的准許,否則不得逮捕或拘禁。這是為了保障監察官公正執行職務,避免濫權行使逮捕和拘禁權限。 如果軍法單位需要對監察官進行因公務作證的詢問,則根據該條規定,不得使用傳票,而應以協調方式進行。這是為了確保監察官能夠自由、公正地提供證詞,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壓力或干擾。監察官在提供證詞時應保持中立和客觀,以確保監察工作的正確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 現行犯名詞
  • 名詞
  • 逮捕名詞
  • 拘禁名詞
  • 傳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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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監察官除現行犯或犯罪嫌疑重大外,非經該管軍種總部之准許,不得逮捕或拘禁。 軍法單位如須對監察官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