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官除現行犯或犯罪嫌疑重大外,非經該管軍種總部之准許,不得逮捕或拘禁。 軍法單位如須對監察官為因公務作證之詢問時,不得使用傳票,應以協調方式行之。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了監察官的逮捕和拘禁權限,以及軍法單位對監察官進行詢問的方式。根據該條規定,監察官在非現行犯或犯罪嫌疑重大的情況下,除非得到該管軍種總部的准許,否則不得逮捕或拘禁。這是為了保障監察官公正執行職務,避免濫權行使逮捕和拘禁權限。 如果軍法單位需要對監察官進行因公務作證的詢問,則根據該條規定,不得使用傳票,而應以協調方式進行。這是為了確保監察官能夠自由、公正地提供證詞,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壓力或干擾。監察官在提供證詞時應保持中立和客觀,以確保監察工作的正確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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