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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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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三部門對同級或下級單位擔任軍紀糾察或戰場督戰任務之憲兵,應實施作業管制及幕僚督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13條,政三部門對同級或下級單位擔任軍紀糾察或戰場督戰任務之憲兵,應進行作業管制及幕僚督導。這意味著政治部、保防部和政戰部等部門在憲兵執行軍紀糾察任務時,有責任對其進行操作控制和幕僚監督。這是為了確保憲兵在履行任務時的正確執行,以維護國軍的紀律和作戰效能。 相關範例:政三部門可以制定相關作業流程及標準,並對憲兵執行的任務進行審核和監督,以確保他們所進行的軍紀糾察或戰場督戰是符合國軍法規和作戰指導的。作為範例,政治部可以訂定憲兵巡邏檢查的流程和要求,保防部可以對憲兵執行的警戒和保安任務進行監督,政戰部可以對憲兵在心理戰和政治工作方面的實施進行督導。這些都是為了確保憲兵在執行任務時的專業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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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政三部門對同級或下級單位擔任軍紀糾察或戰場督戰任務之憲兵,應實施作業管制及幕僚督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