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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察官服行任務時發現左列事項,情節輕微,不影響主要任務完成者,得代表主官就地以指正行之: 一、處理業務失當。 二、運用不力。 三、敗壞軍紀。 四、其他過失。 指正以口頭或書面行之,口頭指正者,事後應補送指正通知單 (格式如附件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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