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官服行任務時發現左列事項,情節輕微,不影響主要任務完成者,得代表主官就地以指正行之: 一、處理業務失當。 二、運用不力。 三、敗壞軍紀。 四、其他過失。 指正以口頭或書面行之,口頭指正者,事後應補送指正通知單 (格式如附件五) 。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了監察官在服行任務時遇到的情況,如果情節輕微且不影響主要任務完成,可以代表主官就地進行指正。具體的情況包括處理業務失當、運用不力、敗壞軍紀以及其他過失。指正可以是口頭或書面方式,如果是口頭指正,則事後應補送指正通知單。根據最新的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附件範例,口頭指正後應立即填寫指正通知單,並將其補送給被指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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