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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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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官服行任務時,發現左列事項,應檢舉之: 一、違背國家及革命利益者。 二、誹謗 領袖攻訐長官者。 三、組織法團體或挑撥是非破壞團結者。 四、觸犯刑章而罪嫌重大者。 五、破壞制度違抗命令者。 六、各項措施陷軍隊重大不利者。 檢舉應以書面向主官 (管) 或上級單位提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18條的規定,監察官在執行任務時,應當檢舉以下事項: 一、違背國家及革命利益的行為。 二、誹謗或攻擊領袖或長官的言論。 三、組織非法團體或煽動是非破壞團結的行為。 四、觸犯刑法而罪嫌重大的行為。 五、破壞制度或違抗命令的行為。 六、對軍隊實施重大不利的各種措施。 檢舉應以書面方式向主管官員或上級單位提出。 以最新資料為例,這項規定的適用情境可以是當監察官在執行任務期間發現一名軍人在社群網路上公開發布了對國家利益造成威脅的言論,或是監察官發現一名軍官不正當地組織或挑撥士兵之間的紛爭,從而破壞團結的行為。這些情況下,監察官應該以書面的方式向相關的主管官員或上級單位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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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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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監察官服行任務時,發現左列事項,應檢舉之: 一、違背國家及革命利益者。 二、誹謗 領袖攻訐長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