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官服行任務時,發現左列事項,應以建議行之: 一、有關政策制度法令等窒礙難行者。 二、有關上級命令下級執行確有困難者。 三、有關幕僚業務教育訓練軍紀管教之改進者。 四、有關部隊困難官兵困苦之改善者。 五、軍事措施不合要求或漸失時宜或有新見地而認為有改進或變更之必要者。 六、成績優良之單位或勤務卓著人員之獎勵。 建議以書面報請主官核辦。
根據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19條的規定,監察官在執行任務時如果發現以下情況,應當提出建議: 一、與政策、制度、法令等有關的事項阻礙了執行的進行。 舉例:某單位在執行任務時遇到了法律上的限制,無法順利完成任務,監察官可以提出建議解決此問題。 二、上級命令對下級的執行存在困難。 舉例:下級單位在執行上級的命令時遇到了困難,無法按照命令準確執行,監察官可以提出建議改善執行情況。 三、有關幕僚、業務、教育訓練、軍紀管教等方面的改進。 舉例:某單位在幕僚工作、業務執行、教育訓練、軍紀管教等方面存在需要改進的地方,監察官可以提出相應的建議。 四、有關部隊困難或官兵困苦的改善。 舉例:某部隊在生活條件、設備裝備等方面存在困難或官兵處於困苦情況,監察官可以提出建議改善相關情況。 五、軍事措施不符合要求、需要調整或有新見解時認為有必要進行改進或變更的。 舉例:某軍事措施在實施過程中不符合相應要求,需要進行調整或有新的見解可以提出,監察官可以提出相應的建議。 六、對於成績優良的單位或表現優秀的人員的獎勵。 舉例:對於在工作中表現出色的單位或個人,監察官可以提出建議進行獎勵。 根據該條規定,建議要以書面形式報請主官核辦。此處的參考資料為「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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