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官服行任務時,發現左列事項,應以報告行之: 一、重大災害及意外損失事件。 二、重大擾民及影響軍譽事件。 三、重大違紀暴行之案件。 四、重大影響戰力士氣之事項。 五、軍中緊急事件。 六、優秀人才或有特殊表現者。 七、工作成績優良或對偶發事件處理適當者。 報告應以口頭 (電話) 或書面 (電報) 向主官 (管) 或上級單位行之,並應循監察指導系統向上一級監察主管提出扼要之口頭報告,或以「監察通信」之規定反映之。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了監察官在執行任務時應該報告的事項,分為七項: 一、重大災害及意外損失事件。 例如,如果國軍發生重大災害,如地震、洪水或爆炸,監察官應該報告該事件。 二、重大擾民及影響軍譽事件。 例如,如果有國軍人員參與重大鬧事或有行為損害國軍形象,監察官應該報告該事件。 三、重大違紀暴行之案件。 例如,如果有國軍人員涉嫌嚴重違反紀律或有暴力行為,監察官應該報告該案件。 四、重大影響戰力士氣之事項。 例如,如果有什麼事件或情況會對國軍的戰力或士氣產生重大影響,監察官應該報告該事項。 五、軍中緊急事件。 例如,如果有國軍內部發生重大緊急事件,如人員傷亡或襲擊事件,監察官應該報告該事件。 六、優秀人才或有特殊表現者。 例如,如果有國軍人員在執行任務或訓練中展現出卓越的表現,監察官應該報告該人才。 七、工作成績優良或對偶發事件處理適當者。 例如,如果有國軍人員在處理突發事件時表現出色,或有優秀的工作表現,監察官應該報告該人員。 報告可以以口頭 (電話) 或書面 (電報) 的形式向主官 (管) 或上級單位進行,同時也應該使用監察指導系統向上一級監察主管提出扼要的口頭報告,或根據「監察通信」的規定進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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