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官服行任務,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所謂監察官,係指國軍各級政治作戰單位,經國防部任命服行監察任務之人員。 兼服監察任務之人員,於執行監察任務時,視同監察官。 監察官之甄選、訓練、任免及考核,由國防部依權責辦理之。
依據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2條,監察官是指經國防部任命服行監察任務之國軍各級政治作戰單位的人員。他們在執行監察任務時視同監察官。監察官的甄選、訓練、任免及考核則由國防部依權責辦理。這意味著監察官在國軍內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職責,其權限和責任受到相關法規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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