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軍各級政治作戰單位依業務需要設監察 (以下簡稱政三) 處、組、科 室,或置監察官辦理監察業務;無政戰單位,得依業務需要設監察室或置監察官。未置監察官編制之單位,由政治作戰輔導長 (官) 兼辦監察業務。置有監察官兩員以上者,以資深者為首席監察官。
國軍各級政治作戰單位依業務需要設監察 (以下簡稱政三) 處、組、科 室,或置監察官辦理監察業務;無政戰單位,得依業務需要設監察室或置監察官。未置監察官編制之單位,由政治作戰輔導長 (官) 兼辦監察業務。置有監察官兩員以上者,以資深者為首席監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