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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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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各級政治作戰單位依業務需要設監察 (以下簡稱政三) 處、組、科 室,或置監察官辦理監察業務;無政戰單位,得依業務需要設監察室或置監察官。未置監察官編制之單位,由政治作戰輔導長 (官) 兼辦監察業務。置有監察官兩員以上者,以資深者為首席監察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3條,國軍各級政治作戰單位可能設置監察處、組、科室,也可以置監察官來執行監察業務。如果沒有政戰單位,也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設立監察室或置監察官。尚未設置監察官的單位,可以由政治作戰輔導長(官)兼任監察業務。當有兩個以上的監察官時,應該以資深者擔任首席監察官。 例如,在實施辦法第3條所述的情況下,一個國軍政治作戰單位可以設立政治作戰監察處,並指派一位監察官負責監察業務。如果有多個監察官,根據規定,資深的監察官應被指定為首席監察官。這樣可以確保監察業務的有效執行和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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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國軍各級政治作戰單位依業務需要設監察 (以下簡稱政三) 處、組、科 室,或置監察官辦理監察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