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負有戰地政務之部隊,其所增設戰地政務機構,如未派有監察官者,其業務應由該部原設之政三部門兼辦。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在戰時,若戰地政務的部隊沒有派任監察官,則該部隊原本設置的政三部門應該兼辦戰地政務機構的業務。 參考資料:《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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