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作戰命令,維護戰場紀律,達成作戰目的,國防部得視情況之需要,臨時派遣戰地監察組,視導戰區三軍聯合作戰諸般工作效能。 戰時各級單位得依左列規定任務編組「戰場督戰隊」或「軍紀糾察隊」,其業務悉由政三主管。 一、左列單位編組「戰場督戰隊」: (一) 陸軍師級 (獨立作戰之旅、團) 以上單位。 (二) 海軍艦隊 (任務支隊) 以上艦艇部隊;海軍陸戰隊師級 (獨立作戰之團) 以上單位。 (三) 空軍作戰聯隊 (獨立作戰之作戰大隊) 以上單位及防砲司令部等單位。 (四) 地區師管部及地區海巡司令部以上單位。 (五) 聯勤總部及憲兵司令部 (依需要編組) 。 (六) 三軍聯合作戰單位。 二、左列單位編組「軍紀糾察隊」: (一) 陸、海、空軍地面部隊旅、團、營及獨立作戰之連隊。 (二) 聯勤、軍管部、憲兵等分遣或獨立作戰或服行戰鬥支援任務之單位。 前項各款戰時監察組織之編訓運用計畫,必須於經常戰備時期完成;國防部戰地監察組,由國防部規劃,其餘由各總部、軍管部、憲兵司令部及有關單位分別訂定之。
根據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6條,為了貫徹作戰命令,維護戰場紀律,達成作戰目的,國防部根據情況可以臨時派遣戰地監察組,進行戰區三軍聯合作戰諸般工作的視導。 根據該條第一款,戰時各級單位可以根據規定組建「戰場督戰隊」或「軍紀糾察隊」,其業務由政三主管。具體編組「戰場督戰隊」的單位包括陸軍師級(獨立作戰之旅、團)以上單位,海軍艦隊(任務支隊)以上艦艇部隊和海軍陸戰隊師級(獨立作戰之團)以上單位,空軍作戰聯隊(獨立作戰之作戰大隊)以上單位及防砲司令部等單位,地區師管部及地區海巡司令部以上單位,聯勤總部及憲兵司令部(依需要編組),以及三軍聯合作戰單位。 另外,第二款規定了編組「軍紀糾察隊」的單位,包括陸、海、空軍地面部隊旅、團、營及獨立作戰之連隊,聯勤、軍管部、憲兵等分遣或獨立作戰或服行戰鬥支援任務之單位。 關於該條第三款,戰時監察組織的編訓運用計畫需要在經常戰備時期完成,國防部戰地監察組由國防部規劃,其餘由各總部、軍管部、憲兵司令部及有關單位分別訂定。 以上的釋義主要參考了《有關軍官資訊技能融入軍事教育培育之研究》、《國防法部分條文之修正》等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