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主官之幕僚及其隸屬單位一切業務與有關戰力士氣事項,均屬該單位政三部門之監察範圍。 海、空軍單位之戰術、技術監察,其設有督察機構 (人員) 者,仍維持原指導系統,由各該督察機構 (人員) 執行;同級政三部門應依國防部之命令規定實施「戰力監察」,相互保持密切協調合作。 國軍戰術、技術監察政策,由國防部訂定。國防部之戰術、技術監察,由總政治作戰部主管。 各級單位策訂各項行政計畫,在未經主官核判前,應與同級政三部門完成協調。
根據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7條,主官之幕僚及其隸屬單位的所有業務和與戰力士氣相關的事項都屬於政三部門的監察範圍。海軍和空軍單位的戰術和技術監察,如果有設有督察機構(人員),則仍然維持原有的指導系統,由該督察機構(人員)執行;同級政三部門應按照國防部的命令規定實施「戰力監察」,並相互保持密切協調合作。國防部制定國軍的戰術和技術監察政策,該監察由總政治作戰部負責。各級單位在制定各項行政計畫時,應在經過主官核判前,與同級政三部門完成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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