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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察業務區分如左: 一、行政監察事項: (一) 監察各單位各項政策制度與命令之執行。 (二) 監察有關軍紀整建之執行。 (三) 同級及所屬單位之財務、營產、裝備、補給、福利、營繕工程、購置定製及變賣財物等業務之監標監驗與效率考。 (有關國軍財務監察實施規定如附件一) 。 (四) 定期或不定期視察、督導、訪問,考核所屬單位對政策制度或重要工作之貫徹程度與執行成效,並協助其解決實際困難。 (五) 負責統一協調並實施案件調查,適切查明上級交辦、輿論指責、檢舉控訴、主動發現或突發性之重大案件,移送主管部門處理。並對所屬憲兵辦理本單位之案件調查,予以業務上之管制。 (調查作業程序如附件二) 。 (六) 因前目案件有現役軍人涉及刑責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查;若官兵涉及刑責,並經警察或其他治安單位約談時,應由其所隸單位監察人員陪同。 (七) 接受本單位及所屬官兵 (含聘雇人員) 及眷屬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之申訴,並協調業務主管單位處理之。 二、戰術監察 (督察) 事項。 (一) 監察作戰計畫及命令 (含情報、通信) 之執行。 (二) 參與作戰、訓練、教育等各種會議 (會報) ,及執行戰備與訓練監察。 (三) 辦理部隊狀況報告及官兵心理測驗;分析研判士氣,適時提供建議,協調消除影響士氣、戰力諸因素。 (四) 維護戰場紀律,監督作戰命令之執行,制止擅退之部隊及官兵,糾察戰地軍紀,考核士氣與效能,及蒐集與調查作戰功過之資料。 (五) 監察作戰傷亡、損耗之查報,及戰地獎懲與俘獲人員、物資之清查處理等作業。 三、技術監察 (督察) 事項。 (一) 監察生產製造、修護、保養、補給、工程等作業。 (二) 監察醫療設施與人員保健等作業。 (三) 監察通信電子、化學、測量、消防等作業。 (四) 監察機、艦、車輛、武器裝備操作運用安全維護作業。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國軍戰術、技術監察作業程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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