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官服行前條任務時得為左列事項: 一、查驗人員、裝備及各類補給品。 二、視察各單位之業務、內務及一切設施。 三、調閱 (借) 有關文件、圖表、冊籍、憑證等。 四、約見或接見官兵,聽取意見並接受其申請。 五、協調軍法單位報請簽發搜索票依法定程序搜查贓證。 六、其他必要事項。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 9 條明確了監察官在執行任務時的事項。根據法條,監察官有以下權限: 一、查驗人員、裝備及各類補給品:監察官有權檢查人員、裝備和各種補給品,以確保其合法性和符合軍事需求。 二、視察各單位之業務、內務及一切設施:監察官有權視察各個單位的業務、內部運作和各類設施,以確保其正確執行任務。 三、調閱 (借) 有關文件、圖表、冊籍、憑證等:監察官有權查閱相關的文件、圖表、冊籍和憑證等,以獲取必要的資訊。 四、約見或接見官兵,聽取意見並接受其申請:監察官有權約見或接見官兵,聆聽他們的意見並處理他們的申請。 五、協調軍法單位報請簽發搜索票依法定程序搜查贓證:監察官有權協調軍法單位,提出搜索票並依法程序搜查證據。 六、其他必要事項:監察官在執行任務時,可以進行其他必要的事項,以確保國軍的運作正常和法律遵從。 根據軍事監察系統建設諮詢報告書(中華民國國防部),監察官成立於1995年,是國軍監察工作的執行單位,負責監察國軍的運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國防部的政策指導。監察官依法檢查、調查和監察國軍的各個層級,確保國軍內部的法治、紀律和效能。 參考資料: 1.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2. 軍事監察系統建設諮詢報告書(中華民國國防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