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官服行任務時,其任務所在地區之軍事機關、部隊,對持有監察證之監察官服行任務時,應盡保護及協助之責。 前項「監察證」由國防部統籌印製,由將級編階單位主官填發之,其使用規定如附件四。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了監察官在執行任務時,所在地區的軍事機關和部隊應該負起保護和協助的責任。這個法條強調了保護監察官的安全和權益,以確保他們能夠有效地執行監察工作。 根據該法條所提及的附件四「監察證」的使用規定,這些證件是由國防部統籌印製的,並由將級編階單位的主官填發給監察官。這些證件的使用規定可能包括證件的有效期限、使用範圍、使用限制等。詳細的使用規定可以參考附件四的相關內容。 可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監察官在執行任務時遭遇到危險或需要協助,所在地區的軍事機關和部隊應該立即提供保護和援助,以確保監察官的安全和順利執行監察工作。另外,監察官使用的監察證應該符合附件四中的使用規定,例如在有效期限內,並且只能在特定範圍和情況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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