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官無論單獨或團體執行任務時,均對其單位主官負責。凡持有「監察證」之監察人員,依程序赴所屬單位執行任務。
根據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 11 條,監察官執行任務時,無論是單獨行動或團體行動,都對其所屬單位的主官負責。同時,持有「監察證」的監察人員在執行任務前需要按照程序前往所屬單位。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監察工作的有效執行以及對監察人員的責任追究。 參考資料: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國軍監察總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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