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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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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官無論單獨或團體執行任務時,均對其單位主官負責。凡持有「監察證」之監察人員,依程序赴所屬單位執行任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 11 條,監察官執行任務時,無論是單獨行動或團體行動,都對其所屬單位的主官負責。同時,持有「監察證」的監察人員在執行任務前需要按照程序前往所屬單位。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監察工作的有效執行以及對監察人員的責任追究。 參考資料: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國軍監察總隊網站

  • 持有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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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監察官無論單獨或團體執行任務時,均對其單位主官負責。凡持有「監察證」之監察人員,依程序赴所屬單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